【憲法、行政法時事】順便復習政黨違憲審查的規定
你選出的立委跟政黨正在毀壞憲法,大法官是否該出來政黨違憲審查了~
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、5項》
IV司法院大法官,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,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。
V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,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。
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
第三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
第19條
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,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,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。
前項聲請,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:
一、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。
二、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,其代表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所或居所,及其與政黨之關係。
三、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。
四、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。
五、年、月、日。
PS:這條居然限「主管機關」申請,根本淪為執政黨的肅清利器。